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(jù)北京(樓盤)市發(fā)改委網站消息,北京市發(fā)改委今日發(fā)布《關于規(guī)范商品房經營企業(yè)價格行為的提醒書》,提醒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,實行一套一標;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;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(guī)范的價格標示、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誤導購房者;不得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,哄抬價格;不得相互串通,操縱市場價格。
《提醒書》指出:
一、商品房經營者(包括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和中介服務機構)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、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,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、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。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,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。
二、銷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務應當自覺依法明碼標價。標價內容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真實明確、清晰醒目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。
三、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或者張貼價目表,明確標示以下內容:
(1)開發(fā)企業(yè)名稱、樓盤名稱、坐落位置、土地性質、房屋性質、容積率、綠化率、車位配比率。
(2)每套在售商品房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狀態(tài)、樓號、樓層、房號、套內建筑面積,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單價,每套銷售總價。
(3)銷售地下停車位的,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。
(4)銷售商品房有優(yōu)惠的應標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條件。
(5)銷售存量房,應標示房源具體區(qū)域位置、土地使用起止年限、結構、戶型、建筑面積、銷售價格、代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。
(6)標示本單位服務監(jiān)督電話和“價格舉報電話:12358”。
四、商品房銷售應當醒目公示以下收費:
(1)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。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。
(2)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(yè)管理企業(yè)的,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(yè)服務內容、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(jù)、收費標準。
五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。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。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,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。
六、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房地產開發(fā)項目,商品房經營者要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,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。
七、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,以及在項目說明書、銷售推介或者通知、聲明、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,必須真實、準確、嚴謹。
八、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(guī)范的價格標示、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誤導購房者。
九、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,哄抬價格;不得相互串通,操縱市場價格,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《提醒書》強調,各企業(yè)應當加強價格自律,認真學習落實相關價格法律法規(guī),樹立依法經營、誠實守信、公平競爭意識。北京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商品房銷售市場價格行為監(jiān)管,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,保持12358價格舉報熱線暢通,及時受理消費者價格投訴舉報。對群眾反映的涉嫌價格違法問題,一經查實,將依法嚴肅處理并向社會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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