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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八種模式"并存的采購中心怪現(xiàn)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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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shiquanmuye.com 發(fā)稿日期:2007-7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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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6月29日于河北承德召開的全國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聯(lián)席會上,記者從會議提供的、亦即劉恒斌所說的材料中發(fā)現(xiàn),2003年《政府采購法》頒布至今,我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模式依舊五花八門。
“除了河南、貴州至今未設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外,全國31個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一共有29個省級集中采購機構!眲⒑惚笳f,這些機構都履行著完全相同的職責,但隸屬關系卻有八種模式。
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、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、湖南省政府采購中心、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等十家屬于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管轄。
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、甘肅省政府采購中心、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等九家采購中心在“管采分離”的改革施行多年后,仍然歸口于同級財政部門名下。
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、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等三家被省政府直接管理。
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設在省商務廳下面。
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、內(nèi)蒙古自治區(qū)政府采購中心建在本省辦公廳下。
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則是掛靠在北京市國資委下的機構。
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、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政府采購中心屬于省機械設備成套局管理。
上海政府采購中心則自成一派,不受任何約束。
記者還了解到,除隸屬關系不一致外,各省采購中心的單位性質(zhì)也各不相同。大部分省政府采購中心是國家機關或全額撥款事業(yè)單位,寧夏、廣東、廣西三省區(qū)是差額撥款事業(yè)單位,天津、海南、安徽則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(yè)單位。
而機構的級別,各省采購中心也不一樣。中央兩大采購中心、山西、湖北、吉林等九家采購中心是廳級機構,其他省采購中心全為處級機構。
“體制不順,政府集中采購談何發(fā)展?”劉恒斌在聯(lián)席會上的一番話,立即引來了與會的來自31個政府采購中心代表們的共鳴。
“級別真的是小事,主要問題在于體制不順暢。多少年來,采購中心從上到下都是斷裂開的!闭憬≌少徶行闹魅蚊は韪袊@地說,中辦、國辦、財政部沒有一家機構管理全國采購中心,并指導采購中心的工作。這種沒有龍頭的工作模式,導致了采購中心存在的問題、反映的呼聲不能及時傳達上去。
廣西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梁戈敏認為,集中采購機構設置五花八門與政府采購的宗旨和目標不相符。而且這種現(xiàn)狀如果不加以糾正,必將影響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(xiàn)。
“我們不是社會中介機構,而是依法成立的事業(yè)單位!鄙綎|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姜洪鐸指出,一盤散沙的局面非常不利于交流工作。
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周禮強的觀點比較溫和。他指出,全國政府采購中心的這種現(xiàn)狀是政府采購行業(yè)摸索階段的產(chǎn)物。但是,走過這一階段,全國應統(tǒng)一政府采購中心模式。
不論大家觀點有些分歧或說法不同,但代表們都毫不含糊地指出,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模式存有的這些體制弊端,亟待相關部門進行規(guī)范。
劉恒斌認為,政府首先應解決好政府采購中心的隸屬關系,這才有利于政府采購工作的進行。他說,政府可以考慮在財政部門或者機關事務管理局下,設立一個部門專門負責政府采購中心的行政、業(yè)務工作的管理。
“問題出在‘代理’、‘委托’二字上!苯魇≌少徶行闹魅蝿⒅緡嬖V記者,這些怪狀的根源在于,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“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。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(yè)法人,根據(jù)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”。他認為,“代理”、“委托”二字使用不當,一方面降低了政府采購中心的地位,另一方面則將其等同于社會中介機構。因此,修改《政府采購法》才是改變集采機構體制弊病的關鍵。
“全國集采機構必須得有一個‘娘’。但是,在目前法律對此模糊的狀態(tài)下,采購中心目前存在的很多問題需要我們自己去爭取和解決!焙邶埥≌少徶行母敝魅吻亟赋。
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專家認為,集中采購機構的這些怪狀的確是法律法規(guī)不完善的結(jié)果。他說,《政府采購法》中關于集中采購機構的規(guī)定僅有兩條。而且,這兩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、行政隸屬關系、人員配置情況都沒有詳細的規(guī)定,采購中心模式五花八門也就不足為怪了。因此,政府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隸屬關系、規(guī)范其具體行為,以利于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(xiàn)。
據(jù)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姜毅介紹,他們正在與財政廳協(xié)商,出臺一個規(guī)定,明確限定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范圍,“需要明晰我們應做哪些事、負哪些責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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